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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气指数:2 页面更新时间:2022-04-17 0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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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的通知》(辽委办发[2009]55号),设立铁岭市统计局,正处级建制,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的职责。
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增加的职责。
增加能源统计、服务业统计、社会发展统计方面的有关职责。
(三)加强的职责。
加强对各县(市)区、各部门统计工作的指导和综合协调。加强对各部门统计调查计划、方案、统计标准和统计数据发布的管理。

二、主要职责
(一)承担组织领导和协调全市统计工作,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的责任;制定全市统计规划、基本统计制度和统计标准,起草统计方面的规范性文件;监督检查全市各县(市)区、各部门的统计工作和统计法律、法规的实施;指导全市统计工作。
(二)贯彻执行国家、省的基本统计制度、统计标准和统计指标体系;建立健全全市国民经济核算体系;组织实施全市及各县(市)区国民经济核算制度和全市投入产出调查制度,核算全市及各县(市)区生产总值,汇编提供国民经济核算资料,监督、管理和指导全市国民经济核算工作。
(三)会同有关部门拟订重大国情国力普查计划,组织实施全市人口、经济、农业等国情国力普查和重大专项调查,收集、汇总、整理和提供有关国情国力、省情省力、市情市力方面的统计数据。
(四)组织实施农林牧渔业、工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房地产业及其他服务业等行业统计调查,收集、汇总、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综合整理和提供地质勘查、旅游、交通运输、邮政、教育、卫生、社会保障、公用事业等行业全市性基本统计数据。
(五)组织实施、收集、汇总、整理和提供能源、投资、消费、价格、收入、科技、人口、劳动力、社会发展基本情况、环境基本情况等专业统计调查及有关统计数据,综合整理和提供资源、城乡建设、对外贸易和对外经济等全市性基本统计数据;统一核定、管理、公布全市性基本统计资料,定期发布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的统计信息,组织建立服务业统计信息管理和发布制度。
(六)组织全市各县(市)区、各部门对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科技进步和资源环境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和统计监督,向市委、市政府及有关部门提供统计信息和咨询建议。
(七)组织、管理、上报和备案全市各县(市)区、各部门的统计调查项目;指导专业统计基础工作和基层统计业务基础建设;建立健全统计数据质量审核、监控和评估制度。
(八)协助管理各县(市)区统计局局长和副局长,指导全市统计专业技术队伍建设,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管理全市统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考试和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
(九)建立并管理全市统计信息自动化系统和统计数据库系统,组织制定统计数据库、网络的基本标准和运行规则,指导各县(市)区统计信息化系统建设。
(十)收集和整理市外统计数据,组织实施与外省、市间的统计资料交换和统计交流合作项目。
(十一)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地址:辽宁省铁岭市凡河新区金沙江路38号 1033室
电话:0410--2681826
传真:0410--2681826
电子邮件:wh8642@tom.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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